法律问答

执行和解后没有履行 再恢复执行是否有执行期间限制

2019-09-17 08:30: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和解的协议能够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和解协议仅对参加和解,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当事人有效,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消原执行根据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或中止执行,并不是因为执行根据存在错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它没有对抗有关机关或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4)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中断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的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即使当事人提出了恢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 恢复执行,是指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继续进行原执行程序。《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这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用裁定的形式宣布恢复执行。
    而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恢复执行,只要经院长批准,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自动失去效力,不需要重新制作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