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几年前在银行通过房屋抵押贷款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贷款没有还清,造成逾期,去年年底的时候查询征信报告发现贷款变成呆账,现在准备还清欠款,银行显示呆账金额为20400.79元,但有银行工作人员说还有几千块的利息,我想询问下,到底是还清20400.79元还是除了这笔钱还要还那几千块的利息?谢谢

2019-09-17 10:06: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若到期不还银行的欠款,逾期时间内会加收利息的。
  •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房屋可以作为抵押物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但是,通常情况下,以下类型的房屋是无法(或者说很难)抵押的:
    (1)面积小于30平方米,房龄大于20年的住房;
    (2)使用未到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3)小产权房,为受房管认同;
    (4)部分已购公房等。
  • 债务人不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按约定支付债务利息的,债务人即构成违约。作为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应该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债务利息。
      如果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抵押人要在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