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本人今年69岁,1989年至今一直在所在地司法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8年),期间与单位一直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没有固定工资待遇,只是根据办理案件多少按比例提取费用。现在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上班,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单位今后是否应该给予补贴待遇?

2019-09-18 19:31: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方法是从用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如你在该厂工作超过一年,则从第十三个月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获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后两金依照当地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签订涉外合同所遵守的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该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你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你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该主张有1年的时效限制。按月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您不想继续劳动关系的话,可以以用人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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