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的宅基地房屋,现在要拆迁了,分配的安置房但我没有农村户口可以分到房子吗?需要怎么处理比较妥当

拆迁补偿
2019-09-21 12:47: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
      
    一、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三、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1、选定评估机构
    (1)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2)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2、报请政府批准
    (1)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2)《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组织专家论证,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3)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3、公布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2)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4、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5、签订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全部发放拆迁补偿,拆迁户交出土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完成。
  • 各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同。有的地域拆迁安置,是按照你家户籍常住人口的数量,按照人平均多少平米以及多少钱,来发放拆迁安置房产和过渡补偿款,这样的话,只要是你家人都在那本户口本上,每人都会有相应的安置房产补偿以及过渡安置费用。

    还有的地域。拆迁安置,是不看你家户籍人口数量的,是依照您家房产证上平米数,以及实测数值,有拆迁办统一认可一个数值平米数,依照比例,赔偿你家庭房产面积,给你家安置房产,新房采取多退少补原则。

  • 一、拆迁单位对安置人员的确定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 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 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 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 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二、家庭如何合理分配拆迁补偿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 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三、对于不同房屋性质的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
    1、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 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2、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以上即为我对拆迁纠纷问题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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