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于2010年5月17日和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我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在期间没有办理转正手续,因我个人不想转正,想辞职,只是当时领导在外地,所以19日提出辞职。8月24日提出办理辞职手续,部门领导都说可以办理辞职手续,我并把工作交接好了,领导也签字了,可公司老总不同意,并说要干到月底,否则就要扣一个月的工资。我因个人有急事,想现在办理。最后我还是同意干到月底,但我提出要调休,因为公司规定加班可以用调休来解决,我加班有30多个小时,我向人力资源部说要调休,她说可以,只要部门同意。当我向我们部门领导提出调休的时候,老总叫我直接走人,说到时候字他来签。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把我一个月的工资扣掉,我去问人力资源部,她说没按公司规定走,要扣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公司违法吗?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9-23 12:35: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劳动法上规定,劳动者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为此获得报酬。虽然试用期劳动者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公司安排加班,一旦劳动者为加班付出劳动的,就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其实,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间的员工也是享受劳动者的权益,要是公司只按一般情况发工资,损害到劳动权益了,那么劳动者可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