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中学的一名教师。由于我委托我侄子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房款首期和装修等均由我侄子名义带我办理。我侄子和别人有债务关系,现对方就对我的房子进行了查封,我向法院提出异议,经合议庭合议,裁定房子的所有权归我。现对方不服有提起了诉讼,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到我工作的学校找我。硬要我承认房子是我侄子的,由于没有要到他们所要的答案,当全校师生的面把我带上警车拉到法院其办公室,亮出手铐,罚款单等等对我进行威胁。作为三十年教龄的我从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人,气的语无伦次,血压升高,心脏出现毛病,神经衰弱,眼睛充血,我想咨询一下,他的行为是否不当,我怎样检举这样的执法败类

2018-08-28 07:50: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违反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

    1、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等予以罚款、拘留;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拍卖,竞拍到的人如果不买,保证金会被没收。  被执行人想要卖掉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能过户,但是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况综合认定:  
    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法院查封所要求的价值;  
    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  
    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  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法院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
  • 被法院查封了,法院就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查封时,法院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指定原告或者被告方被告,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无论是哪一方被告,车辆丢了,都属于法院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找法院要求赔偿。当然,法院可以找保管车辆的人。但与当事人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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