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母亲前几天在斑马线上被车撞伤了,当天已去医院检查,然后医生说回家修养,现在身体又出现不舒服状态,医生建议复查,肇事者司机却以有事为理由让我们自己去医院并先垫付医药费,这合理吗?

2018-08-28 08:31: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遇到交通肇事的,对于医药费可以有以下几种赔偿办法:
    一、要求肇事车和交警部门方向投保公司提出垫付医疗费的申请,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前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给你的。
    二、向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郊区部门提出要求,要求肇事者积极筹集治疗费用,并提前交存到交警部门。
    三、可以直接起诉,按事故的责任大小要求对方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   被车撞伤,报警的同时,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3-5个工作日,对方不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车辆,就可以到交通部门提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