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上门女婿,2016年认识20107年年底结婚的,我的情况就是结婚了没有领证,然后现在婚姻出现问题,我想问一下,我和她是相亲认识的,两个人感觉还不错,就开始试着交往,不过一直没有发生关系,我们是两地分居交往的,交往有半年左右我们基本就是微信聊聊,她呢也是爸妈催着结婚,我这边也是这样,我们想想反正感觉对方还可以,所以她有时问我借钱什么的我就给她了,前前后后2万左右,然后买了1万左右的家具,年底结婚我拿出全部积蓄5万她爸妈也拿出了钱一起办的酒席,不过丈母娘说有1万是我拿去租车的不算在里面,结婚后5天她去上班了,还有关系就是不冷不热的毕竟相亲的没多少感情基础,结婚后娘家人说酒席办过了,结婚证的要不要也没事,我呢也是笨,没有经常给她和她家里人打电话什么的,毕竟结婚后两地分居,最近我表姐和婶子就逼她让我们一起,不过她说要12月底才能来,我当时想想她工作一年了估计也累了就让她不用跑了在家好好修养,毕竟离过年也没几天了,后面她说过来和我一起她婚前债务让我背,说有12万每月按揭1万2我本身也有贷款要还我也背不了,后面就闹矛盾了,闹的很僵,我现在就是想知道我该怎么办

2019-09-24 12:00: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分居半年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如果确定要离婚,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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