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
(3)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
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
②先行调解。
③开庭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