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为别人提供了【8万元的】无息贷款担保,这个好像是政策性贷款。现在款没有贷出,我想终止担保,请问可以终止担保吗?

2019-09-25 12:02: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个人名义申请无息借款的基本条件:
    1、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3、有按期偿还无息借款的能力,且能提供保证人;
    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就目前来说,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贷款有两种:一种是助学贷款,一种是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大家都明白,助学贷款就是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就读大学的时候,申请的贷款可以不用支付利息,而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呢就是针对创业人士而办理的贷款业务。
    其实这样的无抵押贷款都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助学贷款的无息期限是在学生毕业2年内要还清贷款,虽然不要支付利息,但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就需要支付利息了。而创业贷款无息时间那么就需要根据创业者的资质条件了,具体还要咨询银行。
  • 如果原告在诉讼阶段将担保人列为被告或者是在执行阶段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担保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刑诉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如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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