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同居,打掉过一个孩子,女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这个从法律角度男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吗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吗?婚前同居,打掉过一个孩子,女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这个从法律角度男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吗?

2019-09-25 13:40: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难以获得,首先要从其合法性出发:
    1、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青春损失费,这是“民间语言”,分手时要求赔偿清楚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败诉的,法院不会支持这种索赔行为。
    2、精神损害赔偿是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而情侣之间谈恋爱是双方自主的行为,一般分手的话不能说是受到了不法侵害,基于分手请求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正是因为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要说分手怎样才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就无从谈起了。不过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双方协商好了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且还签订了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但一方反悔,那另一方总可以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索要吧。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青春损失赔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不适用合同法,不受法律保护,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就算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分手时的精神损失费一般情形下也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方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如一方在分手是殴打另一方,公开侮辱对方等情况,这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的情形,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

  •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会受理;实践中,如果无法定离婚条件,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进行两次诉讼,时间一年半左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条件,但分居时间的举证比较困难。
    2、
    3、
    4、彩礼,婚戒,酒席开销等,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且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返还;
    5、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6、并不是法定的赔偿条件。 因为对具体情形并不了解,以上回答仅作参考。
  • 婚外同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前两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如果业主的东西交给物业保管,双方有委托保管协议书,那么物业保管不好,损害了,那物业要根据保管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业主并没有把东西交物业保管,也没有签保管协议书,那东西损害了,和物业的关系不大。
    除非你能证明物业服务小区过程中有失误,且这个失误跟你东西损坏有直接关系,否则物业没责任。
      物业不是为某一个具体业主服务的,更不是为具体业主看守财产的,物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洁,维护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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