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个网友说打钱到我卡里,然后让我用XX宝转给他的一个朋友,他把钱打到我卡里,然后截图发给我,不过我的银行卡因为没钱被冻结了,我不知道,银行卡不是本地开的,可以在本地解冻么?昨晚他说叫我先借钱转给他朋友,我借了三百转给了他朋友,他还让我再借两百,现在我没钱还他,我该怎么办??

2019-09-26 05:55: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冻结属于财产保全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
    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 出借人的应对方式
    (1)出借人出于某种考虑(比划熟人面子或证据问题)可以不予理睬,坚持到期要求偿还借款,但这对出借人实现债权十分不利,因为基于借贷期间的表现,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基本不会归还借款,同时出借人也已经丧失了追讨借款的最佳时机。所以这种应对方式我们并不提倡。
    (2)出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借款人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可直接要求借款人还款;在借款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由于该情况属于出借人的预见和猜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障借款的履行。
    如果借款人不提供担保,出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当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随后出借人可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直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一般一张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并不会导致所有卡都被冻结,如果这张卡里面没有足够的钱可供法院执行,银行依据法院判决是可以冻结其他卡和存折的。
    银行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实施冻结:
    1、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2、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3、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4、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5、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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