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朋友要离婚,女方提出来的,只因性格不合,双方无财产和债务,只有一个三岁的男孩。女方要求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
抚养
费1500.男方要求,孩子归谁都可以,但有一条如果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将永远放弃监护权,探视权,当然也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想请问一下如果达成这样的协议法律课认可。或者这样会有什么后患吗
离婚
2019-09-28 13:54: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对离婚、财产分割、
债权债务
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拿离婚协议等材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如想离婚,只能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一并处理。
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
证据
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破裂则判决离婚,如有和好可能则判决不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抚养费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的子女抚育费用。 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依法起诉。但是,不能停止女方探视权。 无论父母支不支付抚养费都有探视的权利。法定的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必须是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3)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你好,房子是属于婚前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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