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满足了绝育手术、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条件下的双女户家庭能否申请补助,是否有年龄限制?

妇幼权益
2019-09-29 20:53: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离婚房产分割,孩子只有户口一般是分不到的,因为孩子年龄好还小没有经济能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孩子无关,孩子是无法因为你们离婚分割房产的。
    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籍、婚姻、子女状况、身体、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证明,还要有被领养小孩的来历证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单身收养孩子时需要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三)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四)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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