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替一个朋友于2010年4月份在信用社信誉贷了3万元,因为知道钱不是我用的,当时朋友急用钱,且他的身上还有贷款没还,就用我的名字贷的款,朋友作为担保人,贷出的钱是他用,利息也是信贷员找他结算,所以信贷员也从未向我催过款或叫我去结息,结了两个季度后,朋友没有再结利息,后来干脆电话不接,玩起了失踪,现在找不到人,现在信贷员便来向我催款了,当时贷款的材料基本都是真实的,就有一点,朋友在身上有贷款的情况下,信用社仍愿意让他作担保人,不知是不是违规。信用社马上说要起诉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9-30 13:36: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 担保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2、 担保人的户口本以及复印件;
      
    3、 担保人的结婚证以及复印件(非已婚或非有配偶不须此证明);
      
    4、 担保人的工资卡复印件;
      
    5、 担保人的工作证明材料;
      
    6、 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材料;
      
    7、 抵押物他项权证书;
      
    8、 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农村信用社房产抵押贷款办理要满足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3、有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
    4、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作为抵押的房屋产权明晰,能提供房产证、土地证;
    7、房屋共有人同意将此房屋作抵押,并能出具相关证明;
    8、在农信社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9、农信社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流程如下:第一,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第二,经农信社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在该社开立存款账户,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评估;第三,借款人持已评估的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农信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办妥上述手续后,农信社发放贷款;第五,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第六,贷款结清后,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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