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小区93年拿到房子的,到现在没有房产证,问开发商,他们一值在说在办。问房管届,他们说没人来办,问县上,说开发商没交钱办不了。请问我应该如何办?

2019-10-01 05:45: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的风险

    1、不能申请贷款

    我国实行的是产权登记公示制度,只有进行合法登记后才能真正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否则就不能进行正常的买卖。

    在银行看来,这类房子产权不明,很有可能出现纠纷,为了规避风险,自然不会通过贷款审批。
    另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也不能进行继承、赠与、抵押等活动。

    2、房子被用来还债,购房人可能钱房两空

    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购房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但是房主因为欠了别人的债,债主收走了房子用来抵债,遇到不讲理的房主就是不还你定金,买房人最后闹得钱房两空。

    3、房子被房主一房二卖

    要是遇到不讲理的房主,在没拿到产权证以前,房主有机会把房子卖给出价高的第三方。
  • 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1、房产证办理受阻的原因  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开发商的失误,包括建设工程证照不全、房屋销售许可程序瑕疵、文件材料递交失误甚至开发商资质不够等问题。由于此类问题导致房管局不予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当然可以选择退房,法院也应当支持。  比较普通的情形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包括不按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务、违规处理事务、索贿寻租或推诿等。遇到此类问题,法院首先排除了开发商的责任;那么,购房者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理论和实践中对比并不明确。  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这类情况极为罕见,可是,在立法过程中,开发商就是依据此类情况左右了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开发商责任限定在“因出卖人的原因”之内的。  
    2、开发商办证受阻的违约责任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产证未能按期办理,同时,还要求购房合同中双方没有特殊约定。  一般而言,开发商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办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建房屋于交付使用后90日内;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90日内。  
    3、关于房产证受阻特殊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房产证受阻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时,给购房者留下一个隐蔽的余地,即“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是,在现实中,开发商往往千方百计的规避该问题,糊弄购房者;甚至,有些购房者根部不知道利用该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糊里糊涂的就签订了开发商“制作”的协议。张志胜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在签订认购书以及正式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利用好开发商及售楼小姐非常迫切的心态,或者说,只有在您缴纳定金之前,购房者在开始商眼里才是上帝,此后,便一文不值了。所以,此时,购房者一定要将自己的要求写进合同,比如,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0天内,开发商必须完成房产证的办理并按时交付房产证,否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开发商违约责任范围的缩小  司法解释中一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将开发商的违约成本降到几点:行政机关的原因或者购房人个人原因,开发商均不成单责任;同时,更为离谱的是,部分法官的态度是只要开发商完成产权登记备案工作,不论房产证能否最终办理完成,开发商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只要开发商没能如期完成房产证的办理,他们便辩称不是“出卖人的原因”,而且,由于开发商与房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房管局往往出面保护开发商,主动揽下责任,房管局独揽责任的底气在哪里?在于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特殊关照,一般情况下不给立案。所以,如此环环相扣,购房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处境几乎无法改变,除非如前述,缴纳费用之前在协议中写清楚,让法官没有“选择”的余地。

  • 1、解决装修纠纷的法律法规
    针对装修纠纷问题,相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其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出现家装纠纷情况的话,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装修纠纷的五大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这点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