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村里土地征地。然后获得征地补偿费,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取得补偿费后村里拟订分配方案,方案规定有土地不具备村民资格的付一半。

我和我妹妹刚开始出生落户在村是农业户口。2000年村里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我和妹妹都有土地,并签订承包合同。2002年1月15合同生效。可是至今村里也没有把承包合同发放到村民手中。2002.1.15合同生效是因为上访才看到的。2001年9.4我和妹妹转为非农业户口,户籍仍为原籍所在地。2007年征地后,2008年只付给我和妹妹各26000元。我们认为不合法,一直反应。但期间回复存在争议。第一次认为我们只能得土地补偿费,第二次认为只能得安置补偿费。。

那时候我妹妹上小学,我上初中。现在我们俩还在上学。

我们现在已经又一次去法院,法院受理了。

我们这样的情况胜诉多大把握?希望大家帮帮忙。谢谢!

2018-08-28 19:13: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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