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买主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当时单位不容许交易,协议中约定首付房款13万,违约双倍支付首付款,没有定金约定,本人不想买房,请问赔付26万吗?能否请求法院适当调节金额的偏高,切盼

2019-10-02 09:29: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实际情况,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法理学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2]
  • 夫妻双方联合署名其实也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约定了份额,这种约定并不会在房产证上体现,但是在房管局登记的时候,会明确按百分比共有,离婚时也照此比例划分;
      另一种是没有份额约定的默认共有,这种房子其所有权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也会考虑到首付、还贷中双方实际付出的比例有所偏向。
  • 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缴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缴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缴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缴纳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另外,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还暂免缴纳增值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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