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昆明人,在昆明工作并缴纳公积金,2013年在外地买的商品房,分期付款,不是银行按揭,还没付清,没办理房产证,请问能否提取昆明公积金

2019-10-02 17:41: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因为出卖人已先行交付了标的物,而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无疑需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所以,对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期限的前提下,为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付款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根据这一规定,对分期付款的买受人的付款期限的确定首先要遵从合同中的约定,但是一旦买受人违约“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则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将丧失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即买受人不得再以约定时间对抗出卖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因此丧失其依合同享有的期限利益,此时,应按照出卖人的要求确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时间。

  • 一、按揭买房贷款的条件: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身份证;
    3.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4.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5.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意向书;
    6.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7.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具有有效的担保;
    二、按揭买房需要准备的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协议书正本;
    5.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入证明;
    7.银行流水;
    8.学历证明;
    9.银行存单;
    10、开发商的收款帐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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