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一探矿证,前年与一家外省地勘单位签订委托勘查合同,同时与探矿证上所载的原地勘单位解除了协议,新签的合同约定勘查单位必须编制经委托方认可并经国土厅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为施工依据。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付了预付款,按照国土厅规定,省外地勘单位必须在我省内进行资质备案才能开展地质工作,国土资源部也有相应的规定。由于这家单位没有进行资质备案,导致实施方案不能被省厅受理评审,同时为维护探矿权所必须的延续材料也不能被受理,对方在合同签订后进入工区自行开展了部分工作,后因矿权即将到期无法正常延续,才查到是对方资质没备案造成的,由此我不得不另委托省内地勘单位作为勘查单位延续矿权并开展工作。这家省外单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我公司违约支付其工程款和违约金。对方的施工方案没有经过省厅评审,对方资质没备案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对方必须进行资质备案,但我方认为作为勘查单位必须遵守地方规章,所做的工作也没有通过我方验收认可。请教律师,我在这个案件中该如何应对?从哪个方面入手才可以不至于输了官司?谢谢!

2018-08-29 05:45: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标的的30%,则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
    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你好,合同到期可以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来处理,合同期满的前提是合同中有规定合同的期限,那么期满就代表合同履行完毕,双方从合同中脱离出来,因合同到期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 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是双方没有法律关系。而问题介绍是双方有法律关系,只是多付款了,故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一般原告涉及已付款、代付款、损失的举证,还涉及应付款 举示。
    相互品跌就知道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还有原告要提出合同效力的主张,如果主张效力不正确,法院会释明。一般释明后,建议按法院释明的合同效力改变合同效力的主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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