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方没有生育能力,不肯试管婴儿,不肯要孩子,感情已破裂,对方不肯离婚,请问怎么办

离婚
2019-10-05 07:5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第一,在家庭生活中,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不是双方离婚的法定依据。是否选择离婚,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当事人也应该清楚一点,法律保护公民 的离婚自由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 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试管婴儿是帮助不孕不育患者的一种技术,那么可能还是有的患者对试管婴儿的条件不是很了解,那么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试管婴儿主要的目的是辅助女性怀孕,可能不孕不育的患者想进行试管婴儿,那么想知道试管婴儿有哪些条件吗?
    1、女性有正常的子宫,也就是说子宫内膜是正常的,能够完整的接受胚胎的生长。
    2、女性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的进行怀孕和生育。
    3、只有四十岁以下的不孕不育的患者才能选择试管婴儿。
    4、那么不孕不育的夫妇要具备身份证,准育证,结婚证。
    5、那么女性要有正常的排卵情况,男性女性不能有精神病史,遗传性疾病等等。那么以上就是不孕不育患者选择试管婴儿的条件,但是不是所有的不孕不育患者都是可以选择试管婴儿的,比如常见的导致女性不孕的输卵管堵塞,这样的情况只要成功的疏通输卵管,再接受一定的治疗,那么女性还是有生育的机率的,这样的情况最好的选择就是接受治疗,那么不孕不育的患者,最好还是到正规的医院进行检查,选择最适合您的治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