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在试用期期间被辞退,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并未提前告知)

2019-10-05 17:3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 一。收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与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仲裁免费。应收集的证据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服、证人、录音、工资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有你名字且盖有公章的文件等.
    二。
    可以主张的权利有: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支付4个月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应支付1个月工资。
    3.缴纳社保。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然后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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