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最高限额和存续期间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意欲设定最高额保证而
合同中未约定最高限额的情形,是否应该认定为最高额保证,我国担保法并未作出规定。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对此的规定是:在未约定保证限额的情况下,并不影响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融资协议中有关于融资限额的规定,则该融资限额应同时作为保证债务的限额。
在无最高限额的情形,如果违反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扩大主债务,对于扩大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未约定存续期间的情形,担保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保证人有单方解除
保证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在保证人提出终止保证合同之日,存续期间得以确定。
反之,存续期间始终未能确定,但并不影响保证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