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是一名在校生 用课余时间来打工 也就是兼职 由于是第一次兼职有些问题想问下 因为第一次什么也不知道只告诉我时薪11元/小时也没有签劳动协议 快到国庆长假了 由于是餐饮业所以没有放假 于是我问店长有兼职没有三倍工资 他说没有 请问兼职到底有没有三倍工资 由于没有三倍工资于是我打与父母一起去旅游 店长又说在节假日请假要扣钱扣100左右 请问这样合法吗 对了还有店里规定迟到三次要扣100 请问这合法吗 谢谢

2018-08-29 11:27: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基本属于同一个概念。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有一种就业协议,它不等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准备,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将要建立 劳动关系,以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先行约定的协议,例如签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 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开始履行,双方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 公司可以不发缺勤(旷工)的日工资累加工资,多扣的属于乱扣工资,当然也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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