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97年出生,男女朋友关系,她怀孕了,然后她要求的打胎。11号打的胎,现在她妈妈要起诉我,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案情成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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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规定,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自然人因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结合当地情况依法予以判决。当事人和解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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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