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街道办组织对村民房屋强制拆迁,并且现场打伤村民,砸毁车辆,致孕妇流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些犯罪,谢谢

拆迁补偿
2019-10-16 17:54:5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法律上对于孕妇的处罚按照如下规定:   
    一、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以监视居住。   可以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停止死刑执行。   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四、可以监外执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五、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六、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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