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4年工伤期间由家人护理,用人单位本来谈好3000一个月护理共4个月,一共护理费12000元(已支付),现在(15年)工伤鉴定为9级,工伤医疗补助金下来以后,用人单位说:工伤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已经包含了护理费,要从工伤补助金里面扣除护理费12000元,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2019-10-17 14:39: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工伤生活护理费包括两部分:
    一、工伤医疗期护理费,按医院建议配备护理人员,按护理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
    二、工伤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 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00元×30%=690元

  •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不存在补贴一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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