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7岁,在学校当学生会,和学生会的一个人发生了冲突,他放学带了人过了堵我,然后动手把我打了,我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用小刀后面的破窗钉换了回去,但最后被打急了,我用刀把他给捅了,捅腿上了,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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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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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