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想咨询,信用社的借贷主任让我为其贷款十万元,是我亲自签字的,还给了我写了欠条,按月付利息,并且他还找了一个担保人,这个担保人我不认识,也没见过面,现在信用社的这个人不还贷款了,请问我要担什么责任?如果我不还会有什么后果?担保人是不是能承担还款的全部责任?谢谢

2019-10-19 16:01: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 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就得承担担保责任,以担保人个人的财产偿还,直系亲属的财产不会计算在内。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人的直系亲属没有还款的义务。
  • 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 信用社提前还贷什么手续:
    1、申请人带上还款账户、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工商银行办理网点进行办理。
    2、在工商银行办理网点对申请人资料的审核过程中,不存在必须提前预约的强制规定。
    3、2016年工商银行提前还贷每年最多一次。
    4、提前还贷金额:工商银行规定必须是月供的六倍以上。比如,申请人的月供为2000元,如果要办理提前还贷,则必须达到2000元×6=12000元才可以。
    5、提前还贷有无违约金,要看房贷按揭者当初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有约定则支付,没有约定则不需要。
    6、工商银行提前还贷目前有3种方式。一次性还清;还一部分,月供不变,还款年数减少;还一部分,年数不变,月供减少。具体还款情况以贷款支行规定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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