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叔叔姑姑因为土地征用款与我父亲产生纠纷。农村一轮承包的时候我叔叔和姑姑有地,1999年二轮承包的时候由于姑姑出嫁 叔叔农转非 土地全部划到我父亲名下。土地在我父亲的名下已经16年。今年土地征用 我姑姑和叔叔向我父亲索要征地款。可是他们名下已经没有土地十多年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否应该给他们。

土地纠纷
2018-08-30 09:06: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征收是不需要证得村民同意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征收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也就是四公告一方案。
    如果没有四公告一方案,那么土地征收是违法征收,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征收土地违法,予以撤销。同时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且其应当按土地的性质得到不同级别的政府批文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的一律报国务院批准。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文件里里可以查到,如果你们农村的承包土地要被征用,你可以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部门要求查看相关规定。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1、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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