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公司与我在7.13日签订离职协议,写明在8月发薪日当天一次性给予一笔离职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于7.17解除。当时由于不知自己有孕,签了字。7.28发现怀孕,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及人事。商量后,8.2人事通知我8.10开始重新上班。且公司并没有在发薪日当天把赔偿金给我。8.10正常上班,8.11公司又以我不再适合该岗位为由,要求与我再签一份离职补充协议,协议写明再赔偿我两个月工资,仍然解除合同。这份协议我拒绝签署。8.11收到公司第一份协议中的补偿金。
请问,公司既然以叫我重新回去上班,并且未在约定时间打补偿金,第一份协议是否已无效?我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如公司不同意,我最多可申请多少赔偿?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8-30 10:45: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律主张离婚自由,若双方感情已破裂,你可以通过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若双方协议离婚不成,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或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因而你可以多方面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
    )就以上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辞职没有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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