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新小区买了房,当年交房时开发商已给所有业主交了全年物管费,我们是6月份搬入新家的,在9月份的某一晚11多,下班回家我把刚买不久的电动车(连买保险近4000元)停在指定的负一楼非机动车停车点,次日早上发现被盗,告知物管后报110备案,调监控后发现盗贼于我停车后一、二十分钟左右将车偷走。派出所至今两年也未给答复,物管当晚值班室无人值班,因此物管费近两年未交,与之协商让其承担一定责任,物管分文不担,请问律师他们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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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房屋买卖中,开发商延期交房,
违约金要怎么算?
1、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
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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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