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7年因为怀孕生了小孩 办了酒席 结婚证没有领 然后前任就是孩子的爸 不知道外面哪里办了小额贷款 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还填了我的名字号码做紧急联系人 不到一年我和他分开了 现在19年 我和他分开有一年了 随后就讨债公司打电话给我叫我共同承担他贷的钱 而且他贷的钱我一分没有用过 也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 这样我要还吗 不知道外面哪里办了小额贷款 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还填了我的名字号码做紧急联系人 不到一年我和他分开了 现在19年 我和他分开有一年了 随后就讨债公司打电话给我叫我共同承担他贷的钱 而且他贷的钱我一分没有用过 也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 这样我要还吗?我17年因为怀孕生了小孩 办了酒席 结婚证没有领 然后前任就是孩子的爸 不知道外面哪里办了小额贷款 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还填了我的名字号码做紧急联系人 不到一年我和他分开了 现在19年 我和他分开有一年了 随后就讨债公司打电话给我叫我共同承担他贷的钱 而且他贷的钱我一分没有用过 也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 这样我要还吗?

2019-10-24 05:01: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时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需要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一般以信用征信公司为名,处理次级债务,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让问题,是合法的。一般来说,他们也不叫讨债,叫“商账催收”,受托帮忙讨债的人即“商账催收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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