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今年3月26日登记换卡,因是新卡需更换手机,工作人员给推选一款合约手机,用到7月份出现屏裂纹还能使用,但是到8月21日突然黑屏无法使用,第二天到xx授权售后客服维修站保修,工作人员也不问是什么情况造成的,直接就判定属于“人为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态度蛮横,把责任直接推给顾客。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我们专业外人士不懂,没办法花566元换个屏;总算花钱修好了吧,换了屏后又出现其他的小毛病,经常去修理。可是,刚用了一个多月10月7日又突然出现黑屏,又到xx授权的这家维修站,还是说属于“人为损坏”而且已过一个月的屏保修期,不属于保修,需自费,当时我都无语了,难道都是我们消费者的责任,它的产品没有问题吗?这不是在敲诈我们消费者的钱吗?都有点来不及了!难道我们消费者有钱在摔手机玩?太欺负我们中国的消费者了。恳切请律师大人给评判一下此事,怎么解决能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9-10-24 09:11:5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产品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电子产品的三包服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一、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三、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四、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五、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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