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开始拉我一起合伙经营公司,但事先并未告知他自己 以及他公司有许多债务,本来开始说好一起贷款但是由于其宁德户口及其个人征信并不好,他无法贷款然后让我先贷款,并许下承若说好我贷款下来,等他公司满两年后他以他公司名义贷款下来在把债务转移到他身上。因此我就答应了,但是我们之间由于是多年朋友关系并未签署任何纸质协议。后来我贷款下来后 让我帮他还了高利贷,以及未经我同意还了他公司之前的债务,和他个人及其家人的债务,造成我要被动的用剩余贷款的资金 要还每个月的债务到资金枯竭又被迫去贷款还前面的债务,因此债务越还越多,最终到了无力偿还的地步。而他虽然也有断断续续在还,但是却不认为我后来贷款来偿还之前的债务是他应该承担的债务。不知道他是否应当承担这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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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
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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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