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在施工单位作为司机开车的时候,我开货车工人坐在车厢内,在起步的时候,一个工人从车上摔下来了。九月份出的事!现在过了好几年了,那家人打官司说是人摔成精神分裂症了!要求赔偿!我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事!那家人起诉我合理吗???如果赔偿的话,我是不是要全额赔偿呢?公司不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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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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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