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上半年帮一个朋友合伙装修了两家饭店,活是他揽的,要钱和方案都是有他和甲方联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人员,工具,买材料用车都是我的。两家差不多干了六个月,期间都是我垫付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一直到今年五月份他才把工人工资给我补齐,但是我的费用他一分钱没给,他说他和甲方闹翻脸了,甲方不给钱了,他也不给我钱了。当时和他关系比较好,也没签合同。现在他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和我耍无赖。请我该如何去要我的费用

2019-10-25 09:53:0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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