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地址在大兴区,于2017年12月变更地址到密云区并搬家,公司总部在朝阳区,本人自2017年9月份开始休产假,公司搬家期间我正在休产假,产假于2018年2月7日结束,因春节前后上不了几天班,就请事假,3月5日到朝阳区报到,工作一周后觉得离家太远(然后感冒休息一周),3月21日与人资沟通说没有任何补偿,想走劳动仲裁申请补偿,担心生育津贴公司不给,公积金不给取,请问我这情况要是先办离职等生育津贴和公积金都拿到在走仲裁合适?还是直接走仲裁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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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
一年之后如果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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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