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来的爱人有独生子女证,1994年领的证,因为我孩子她妈和我是二婚,她和我婚前并且有三个孩子,我是初婚。孩子五岁的时候我们就离婚了,现在我的独生子女待遇受到了影响。说我是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这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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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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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