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的情况如下,爷爷的房产,爷爷奶奶和我爸已过世。2007年老房变危房我出资重建并居住至今。我和小姑户口在爷爷的房子里,另有4个外嫁且户口已迁的姑姑。之前房子建好时几个姑姑都同意公证放弃遗产继承将爷爷的房产过户给我后二姑又反悔。因此我和小姑名下都无房产。现要拆迁,我和小姑应算无房户吗?我刚结婚,有结婚证准生证,之前的政策是按独生子女标准算2个安置人口,现在开放二胎了是不是仍旧按这个政策呢?有人说按开放二胎政策实施之日开始,只能按一个人口算,是真的吗?现在还在丈量面积,具体政策还没落实下来

2019-10-28 10:55:4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二胎政策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