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外企工作,2016年9月14日受了工伤,单位人事部门10月28日才开始着手申请工伤认定事宜,由于超时,社保局不予认定。我伤后休息了一个半月然后11月开始正常上班,这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但是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以及餐饮和交通费到现在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想给报销,请问我现在可以向劳动局提出申请仲裁吗?我的伤已经痊愈,应该够不成伤残,我现在只想尽快得到医药等费用的报销赔偿。

2019-10-28 15:19:1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劳动仲裁免费的 劳动纠纷发生之日一年内,本人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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