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同事在银行做贷款担保人了,我没签字,她留我的电话和姓名,现在她人失踪了,银行催我还钱,不还怕被列入黑名单,我可以不还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2019-10-29 17:57: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担保人的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初约定的是连带保证,则担保人对银行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此种情况下,银行在借款人不予偿还到期借款后有权随时申请法院保全担保人的财产的,且担保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银行有权申请冻结担保人配偶的账户。
    若约定的是一般保证,担保人需在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并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 1、如果已经盖章,合同上规定盖章合同即生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如果已经盖了章,但合同上规定需本人签名生效或者本人签名加盖章生效,本人不签名,那么这份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没盖章,也没签字,那么这份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关于做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相关的条款: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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