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已支付对方房款并接受房屋入住1年,现对方不许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方的房权证在我方处,对方是否能够办理挂失,再将房屋出卖过户给其他人

2019-10-30 01:39:5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转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移占有后,在可以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又恶意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造成物权变更登记时因抵押登记未涂销而无法办理。此时,受让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转让人退还房款;二是代借款人(转让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
    由于房屋转让人已下落不明,如受让人选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势必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征求受让人是否愿意先代借款人(贷款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如受让人愿意,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待归还贷款资金确保后,可以作出由受让人涂销抵押登记,由转让人配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判决。
    如受让人不愿意先予涂销抵押登记,则驳回其诉讼请求。按上述处理方式,确保了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避免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受让人代贷款人归还的款项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今后仍有实现债权的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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