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无还款日期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137条的规定,可以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自己的债权被侵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人的保证期间怎样确定? 问题补充: 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问题补充: 民法通则只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没有规定,请问那么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2019-10-30 06:06:2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源于保证合同,若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亦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保证人自然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为了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而互相勾结、策划手段,布下圈套而使保证人就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保证人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而合同的精神则在于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一致。无论民间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对保证人实施欺诈,还是运用生命健康或财产利益的侵害对保证人实施胁迫,即使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该保证合同仍为无效,主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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