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弟在北京打工,12月3号那天被别人偷偷转走了5000元钱,当时银行卡在他自己手中,但他怀疑是他同寝室的室友做的,因为那个人知道他的密码,可是钱被转走的当天银行发的短信我弟当时没看,以致于到了12月6号,他回到老家才拿着卡去取钱的时候才发现卡里的钱被转走了,结果看短信才知道在12月3号就被人转走了。他在在老家报警,在北京也报了警,可人家说已经好几天了不可能再追回来了,您有何高见,能帮帮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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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被偷的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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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