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7月15日,我方开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62岁的老阿婆受伤并住院;交警责任认定书判定我方负次要责任,电动车方负主要责任;10月28日到番禺交警处和对方结案时,交警将电动车方的伤者的所有医药费(11200元)、误工费(误工3个月,共9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伤残鉴定费(15000元)等费用,共计40000元左右,全部认定我方赔偿,我方不服,遂未结案。我想问下,交警的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在事故中我方在责任认定书中明明负次要责任,但到赔偿时却全由我方支付所有费用?

2018-08-31 01:05: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般主次责任是三七开,即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
    但前提是交强险赔偿部分先赔,交强险不足赔偿的,再根据事故责任承担。
  • 交通事故赔偿
    1、 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 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标准因人而异;
    3、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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