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咨询一下因工作原因导致我腰间盘突出,可以申请病假吗?休病假期间工资怎么结算,休息五天用人单位扣除当月所有奖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
2019-10-31 14:02: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休病假工资怎么算的问题。我说下我的了解病假期间碰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是要扣除的,所以你所请的有效假期应当扣除节假日。然后才能计算病假应扣工资。另外在计算病假应扣工资时要注意: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首先应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首先确定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也就是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工????龄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不满2年60%满2年不满4年70%满4年不满6年80%满6年不满8年90%满8年及8年以上100%
  •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
    (95)83号)再度重申了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得很细,有些人事经理觉得执行起来很烦琐。本文在此予以概述。  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amp;lt;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amp;lt;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
    (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实,劳动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规定,详见劳部发
    (95)309号文第59款);而按照沪劳保综发
    (1999)69号文《关于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领取疾病救济金的职工,其工资最低不能低于423×80%=338。40元,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更加体现“以人为本”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