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在國內結婚後移居XX,後來再移民XX。在XX買了一個房子,頭款全是我自己的錢和問朋友借的。頭幾年他有來XX幾次看孩子,後來他放棄了綠卡,十幾年沒有回過家也沒有跟我們聯絡,生活費也沒有給家裡。XX的房子都是我獨力付房貸。他最近突然以旅遊簽證來XX,說是看小孩。我無意中看到他手機上給一情人寫的信,説回XX是要離婚、分財產。他說房子他也應該占一半。XX加州的離婚法是雙方平分各一半。房子是我自己一個的名下,我名下還有點基金及銀行存款。我想請問我可以在國內辦離婚嗎?如果我有他寫給情人的書信證明他有第三者,可以在國內起訴離婚嗎?我這情況有機會可以不用把房子和其他資產與他平分嗎?謝謝!

移民留学
2019-10-31 17:36:5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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