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教室里与老师发生争执,不服从老师管理,踢了老师一脚;还说家长马上过来,老师不准离开。
在办公室,班主任与家长和当事人老师交流了解情况时,也有另外一名学生在场,当事人学生进入办公室,对当事人老师进行拳头攻击,老师的右眼受伤(肿起来,医生检查只是需要消肿),眼睛框坏了。
僵持很久,影响了正常的上课秩序,耽误了老师下课时间。后来学生和家长与老师一起去医院进行检查。
学生并未对老师正式道歉,家长代学生向老师道歉。
当事人老师提出精神赔偿费,该老师有8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这是初次遇到这样的事情。请问从法律的角度,这个精神赔偿费应该如何界定?我们也希望老师和家长可以私下解决,但是还是需要法律的依据,让和解更加有理有据。希望得到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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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
人格权的
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死者的姓名、 名誉、 肖像、 荣誉、 隐私、遗体、 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
"虽然对于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实践中的运用还是显得比较狭窄在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理论研究已经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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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