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本人于2010年1月以公司名义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100万,借期18个月,当时并未实际交接钱款,协议约定以资金到账开始计算。后来该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履约,我方没有收到对方的资金。2012年对方向我主张债权,要求归还借款。遭到拒绝后,对方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2013年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对方提供了2009年9月--2013年4月其亲戚之间的汇款凭证,说我是为他们之间的债务补签的借款协议。法院后来以为他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为由,判我四年有期徒刑,如此判决是否正确?法院判词:"xxx对xx诈骗xxx100万元的事实系明知,仍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为xx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亦构成诈骗罪。"

2019-11-01 06:17:2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常见的一些合同诈骗有: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等。   
    (一)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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